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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 明确居务公开形式和期限要求

    来源:{getone name="zzc/xinwenwang"/}2026-04-23 17:39:11

      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 谢雁冰 张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

      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据知,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随着中国人口形势的变化,老年人和儿童需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建议进一步强化居民委员会在这方面的职责。

      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居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中增加“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在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

      为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的相关监督职责,并明确其在调解物业纠纷中的职责,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此外,为进一步充实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强化其对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今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完)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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